1. | 通報成員:埃及 |
2. | 負責機構:埃及國家食品安全局(NFSA) 49 Nobar Street, Cairo, Egypt 電話: +202 27933493 傳真:+202 27933496 網(wǎng)址:埃及食品安全局(nfsa.gov.eg) 電子郵箱:info@nfsa.gov.eg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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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一般食物產(chǎn)品(ICS分類號:67.040)
ICS:[{"uid":"67.040"}] HS:[{"uid":"9801"}] |
5. |
通報標題:埃及國家食品安全局(NFSA)關于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允許限值的約束性技術規(guī)則的第6/2022號董事會決議頁數(shù):136頁 使用語言:阿拉伯文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關于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允許限值的約束性技術規(guī)則,該決議給予生產(chǎn)商和進口商十二個月的過渡期。該決定規(guī)定了埃及國家食品安全局管理污染物相關風險以及確定食品中化學污染物的最大限值的方法,以控制化學污染物水平并使其符合食典委和相關國際標準,從而實現(xiàn)國家食品安全局的主要目標,即確保滿足食品安全要求,從而維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
7. | 目的和理由:食品安全 |
8. | 相關文件: 食品和飼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標準 CXS 193-1995(1995年通過,1997年、2006年、2008年、2009年修訂,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修正)擬批準日期: 2022年3月9日 擬生效日期: 2022年5月17日意見反饋截止日期:不適用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國家咨詢點[X]或其他機構的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以及電子郵箱和網(wǎng)站地址(如能提供):埃及標準化和質(zhì)量組織 地址:16 Tadreeb El-Modarrebeen St., Ameriya, Cairo- Egypt 電子郵箱:eos@idsc.net.eg 、eos.tbt@eos.org.eg 網(wǎng)站:http://www.eos.org.eg 電話:+ (202) 22845528 傳真: + (202) 22845504 %%%G/TBT/N/EGY/326 2022年8月4日 (22-5823) 頁碼:1/1 貿(mào)易技術壁壘委員會 原件:英文 tbt編號- 1 -G/TBT/N/EGY/326- 1 -通報 以下通報根據(jù)第10.6條發(fā)出。 1.通報成員:埃及。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稱(第3.2條和第7.2條): 2.負責機構:埃及國家食品安全局(NFSA) 49 Nobar Street, Cairo, Egypt 電話: +202 27933493 傳真:+202 27933496 網(wǎng)址:埃及食品安全局(nfsa.gov.eg) 電子郵箱:info@nfsa.gov.eg 負責處理有關通報的反饋意見的機構或當局的名稱和地址(包括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網(wǎng)站地址,如能提供),如與上述不同,應注明: 3.根據(jù)第2.9.2 [X]、2.10.1 [ ]、5.6.2 [ ]、5.7.1 [ ]、3.2 [ ]、7.2 [ ]條通報,其他: 4.所覆蓋產(chǎn)品(提供HS或CCCN(如適用),或者國家關稅條目號。如可能,可另提供國際商品系統(tǒng)編號(ICS)):一般食物產(chǎn)品(ICS分類號:67.040) 5.通報文件的標題、頁數(shù)和語言:埃及國家食品安全局(NFSA)關于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允許限值的約束性技術規(guī)則的第6/2022號董事會決議;(136頁,阿拉伯文) 6.內(nèi)容簡述:關于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允許限值的約束性技術規(guī)則,該決議給予生產(chǎn)商和進口商十二個月的過渡期。該決定規(guī)定了埃及國家食品安全局管理污染物相關風險以及確定食品中化學污染物的最大限值的方法,以控制化學污染物水平并使其符合食典委和相關國際標準,從而實現(xiàn)國家食品安全局的主要目標,即確保滿足食品安全要求,從而維護人類健康和安全。7.目標與理由,包括緊急問題的性質(zhì)(如適用):食品安全 8.相關文件:食品和飼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標準 CXS 193-1995(1995年通過,1997年、2006年、2008年、2009年修訂,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修正) 9. |
9. |
擬批準日期:
2022年3月9日 擬生效日期: 2022年5月17日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不適用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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