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泰國能源部疾病控制處宣布根據(jù)煙草制品控制法案B.E. 2535(1992) 發(fā)布部頒法規(guī)B.E. 2540 (1997)的修正案。
本部頒法規(guī)規(guī)定了各種品牌的香煙和雪茄的煙草制品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當具有通報下列合成物的責任:
- 通過說明以毫克為單位的焦油、煙堿、一氧化碳、氰氫酸、亞硝胺和甲醛的量,通報每支香煙的排放物;
- 通過說明以毫克為單位的每種物質的量、通用名稱、化學名稱及由美國化學會化學文摘服務社規(guī)定的注冊號,通報每支香煙的添加劑。在此種添加劑沒有通用名稱的情況下,應當使用標準的拉丁文術語。
該修正案生效日期待定。
來源:中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