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印度尼西亞 |
2. | 負責機構:工業(yè)部下游化學工業(yè)總局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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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產品:建筑物中的玻璃-玻璃塊-規(guī)范和測試方法(HS 7016.10.00.00和7016.90.00.00)。-供鑲嵌或類似裝飾用的玻璃馬賽克及其他小件玻璃品,不論是否有襯背(HS 701610),- 其他(HS 701690)
ICS:[{"uid":"81.040"},{"uid":"91"}] HS:[{"uid":"7016"}] |
5. |
通報標題:工業(yè)部關于強制性執(zhí)行建筑物中的玻璃-玻璃塊-規(guī)范和測試方法(SNI和技術規(guī)范:SNIISO21690:2013)的印度尼西亞國家標準的法令草案頁數:14頁 使用語言:印度尼西亞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本法令草案規(guī)定國內生產或進口的,在本國分銷和銷售的所有建筑物中的玻璃應當達到印度尼西亞國家標準(SNI)的要求。因此,生產這些產品的生產商應當通過持有使用SNI標志的產品證明書,證明遵守這些要求。 關于SNI標志的產品證明書應當由已經由KAN認可,并且由工業(yè)部指定的產品認證機構通過根據SNI要求的產品質量符合性測試發(fā)給。 工業(yè)部基礎工業(yè)制造總局是負責執(zhí)行本法令的機構,并且應當提供一份涵蓋產品認證程序和SNI標志的本法令技術指導。在國內市場分銷的國產和進口的產品應當達到SNI ISO 21690:2013中的要求,其規(guī)定了術語和定義、質量要求、取樣、測試方法、測試驗收、標志要求和包裝。 |
7. | 目的和理由:1) 從安全方面保護消費者; 2) 提高產品質量; 3) 確立公平貿易。 |
8. | 相關文件: 工業(yè)部關于強制性執(zhí)行建筑物中的玻璃-玻璃塊-規(guī)范和測試方法(SNI和技術規(guī)范:SNIISO21690:2013)的印度尼西亞國家標準的法令草案 |
9. |
擬批準日期:
通報后2個月 擬生效日期: 批準后6個月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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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草案規(guī)定國內生產或進口的,在本國分銷和銷售的所有建筑物中的玻璃應當達到印度尼西亞國家標準(SNI)的要求。因此,生產這些產品的生產商應當通過持有使用SNI標志的產品證明書,證明遵守這些要求。
關于SNI標志的產品證明書應當由已經由KAN認可,并且由工業(yè)部指定的產品認證機構通過根據SNI要求的產品質量符合性測試發(fā)給。
工業(yè)部基礎工業(yè)制造總局是負責執(zhí)行本法令的機構,并且應當提供一份涵蓋產品認證程序和SNI標志的本法令技術指導。在國內市場分銷的國產和進口的產品應當達到SNI ISO 21690:2013中的要求,其規(guī)定了術語和定義、質量要求、取樣、測試方法、測試驗收、標志要求和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