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2. | 負責機構:捷克計量院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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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測量除水和液化氣體以外的液體流量的儀器和系統-車輛和儲罐車的除水以外液體動態(tài)測量系統; 流體流量的測量(ICS 17.120)。
ICS:[{"uid":"17.120"}] HS:[{"uid":"9026.1000"}] |
5. |
通報標題:一般性措施草案No 0111-OOP-C069-16,規(guī)定了法定控制測量儀器的計量和技術要求,包括以下法定控制測量儀器的型式核準和檢驗測試方法:測量除水和液化氣體以外的液體流量的儀器和系統-車輛和儲罐車的除水以外液體動態(tài)測量系統頁數:14/14 使用語言:捷克語/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測量除水和液化氣體以外的液體流量的儀器和系統-車輛和儲罐車的除水以外液體動態(tài)測量系統,根據指令 2014/32/EU(測量儀器指令MID)在捷克共和國上市并投入使用。一旦投入使用,它們就會受到國家計量法規(guī)管轄-在規(guī)定的時間間隔內進行檢驗。通報的法律僅適用于已經投入使用的測量儀器的檢驗。不涉及上市或投入使用。對這些測量儀器的使用要求與MID完全兼容,并且也基于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建議117。本文件中列出的一些參數是新測量儀器的屬性;在此列出,是因為這些正在使用儀器的屬性在檢驗期間保留視覺或其它檢查方法。 |
7. | 目的和理由:測量除水和液化氣體以外的液體流量的儀器和系統-車輛和儲罐車的除水以外液體動態(tài)測量系統,是在捷克共和國須經強制型式核準和檢驗的法定控制測量儀器。 |
8. | 相關文件: 基本參考文件:計量法No.505/1990 修訂的行政程序法No. 500/2004第171條 |
9. |
擬批準日期:
2018/10/ 擬生效日期: 2018/10/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2018/09/27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測量除水和液化氣體以外的液體流量的儀器和系統-車輛和儲罐車的除水以外液體動態(tài)測量系統,根據指令 2014/32/EU(測量儀器指令MID)在捷克共和國上市并投入使用。一旦投入使用,它們就會受到國家計量法規(guī)管轄-在規(guī)定的時間間隔內進行檢驗。通報的法律僅適用于已經投入使用的測量儀器的檢驗。不涉及上市或投入使用。對這些測量儀器的使用要求與MID完全兼容,并且也基于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建議117。本文件中列出的一些參數是新測量儀器的屬性;在此列出,是因為這些正在使用儀器的屬性在檢驗期間保留視覺或其它檢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