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OCPB)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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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助劑產品和土壤改良劑產品
ICS:[{"uid":"65.080"}] HS:[{"uid":"31"}] |
5. |
通報標題:題為“確定助劑產品和土壤改良劑產品為標簽控制產品”的標簽委員會通報草案頁數:4,3 使用語言:英語,泰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鑒于助劑產品和土壤改良劑產品未包含在《化肥法案》或《有害物質法案》中,并且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案》(B.E.2522)以及經修訂的《消費者保護法案》(第2號)(B.E.2551(2008)),標簽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將植物增強劑和土壤改良劑產品指定為標簽控制產品。因此,在產品標簽上使用適當的陳述、圖形、人工標志或圖像來宣稱產品具有某些性能或含有可以改良土壤或促進植物生長的活性成分時,例如:表面活性劑、添加劑、植物增強劑、殼聚糖、植物用海藻提取物和氨基酸、土壤改良劑和土壤增強物質等,應符合本草案中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總結如下: 1. 闡明助劑產品和土壤改良劑產品的定義。 2. 確定助劑產品和土壤改良劑產品為標簽控制產品。3. 標簽控制產品的標簽應當含有適當的陳述、 圖形、人工標志或圖像,視情況而定。但是,陳述必須真實,對產品不會造成誤解。 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在泰國生產用于出口或者銷售的產品。 4. 標簽控制產品的詳細信息必須按照本通報草案第4條的規(guī)定予以說明,例如:類目名稱、商標名稱、化學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項等。5. 如果標簽不能按照本通報草案第3條和第4條的規(guī)定進行顯示,應在產品或容器或包裝的任何部位以陳述、圖形、人工標志或圖像形式顯示標簽,或將標簽插入或包含在產品或容器或包裝中,或將標簽插入或包含在使用手冊或者文件中隨產品一起提供。6. 該通報應自政府公報發(fā)布日期后第120天開始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識;防止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報中公布后120天內。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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