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當地時間2022年8月10日,歐盟委員會更新了今年的第13份MDCG指導文件《合格評定機構和公告機構的指定、重新評估和通知》(Designation, re-assessment and notification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and notified bodies)。
本文件旨在為負責公告機構(Notified bodies, 簡稱NBs)的當局(以下簡稱指定當局)和聯合評估小組(Joint Assessment Teams,簡稱JATs)在進行以下工作時提供指導:
(1)評估申請指定為醫(y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領域公告機構的合格評定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s Bodies,簡稱CABs);
(2)重新評估NBs。
本指南旨在使成員國的不同指定當局在評估、指定、通知和重新評估CABs和NBs方面的工作實踐保持一致性。
評估、指定和通知流程是由MDR法規(guī)第38至42條,以及IVDR法規(guī)第34至38條規(guī)定的。MDR第44(10)條和IVDR第40(10)條規(guī)定了重新評估的流程,其中規(guī)定在發(fā)布公告機構通知的三年后,應由指定當局和聯合評估小組每四年一次進行重新評估,以確定公告機構是否仍滿足MDR和IVDR附件VII中規(guī)定的要求。
在范圍方面,本指南側重于在MDR或IVDR下對CABs的指定以及對NBs的重新評估。隨后的修訂將涉及更改指定和通知的流程(MDR第46條和IVDR第42條)。
注意:在MDCG中,委員會和成員國已將公告機構的審核能力確定為一個關鍵問題,并承諾不無故拖延推進CABs的指定申請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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