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中國澳門 |
2. | 負責機構(gòu):消防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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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所涉及產(chǎn)品的詳細信息和相應的技術(shù)法規(guī),請參閱:
1.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中第2、3、4、5、8、9類危險貨物。 https://images.io.gov.mo//bo/i/2023/30/despce-107-2023.pdf(第1767頁至第1920頁)
2.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表II和附件III的危險貨物清單。 https://images.io.gov.mo//bo/i/2023/30/despce-108-2023.pdf(第1967頁至第1968頁)
ICS: HS: |
5. |
通報標題:1.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jiān)管法律制度》(31頁,中葡文) 2.第27/2023號行政法規(guī)《危險品監(jiān)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49頁,中葡文) 3.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155頁,中葡文) 4.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危險品預先通知》(49頁,中文及葡文)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第12/2022號法律建立了中國澳門危險品法規(guī)、監(jiān)控和監(jiān)督的綜合制度。其主要目標是防止因擁有、制造、銷售、運輸、儲存或任何其他使用危險品而可能發(fā)生的嚴重事故,旨在保障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防止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造成危害。第27/2023號行政法規(guī)、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和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作為第12/2022號法律的施行細則,主要側(cè)重于危險品數(shù)據(jù)庫的運行。它還為不相容危險品的包裝、標記、標簽和隔離措施制定了技術(shù)規(guī)范。 |
7. | 目的和理由: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環(huán)境保護 |
8. | 相關(guān)文件: 1.2022年8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報》第一組第34期第12/2022號法律。 https://images.io.gov.mo//bo/i/2022/34/lei-12-2022.pdf 2.2023年7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報》第一組第30期第27/2023號行政法規(guī)。 https://images.io.gov.mo//bo/i/2023/30/rega-27-2023.pdf 3.2023年7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報》第一組第30期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https://images.io.gov.mo//bo/i/2023/30/despce-107-2023.pdf 4.2023年7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報》第一組第30期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https://images.io.gov.mo//bo/i/2023/30/despce-108-2023.pdf |
9. |
擬批準日期:
第12/2022號法律于2022年8月22日通過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guī)、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和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于2023年7月5日通過 擬生效日期: 以上所有內(nèi)容于2023年8月23日生效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不適用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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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2號法律建立了中國澳門危險品法規(guī)、監(jiān)控和監(jiān)督的綜合制度。其主要目標是防止因擁有、制造、銷售、運輸、儲存或任何其他使用危險品而可能發(fā)生的嚴重事故,旨在保障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防止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造成危害。第27/2023號行政法規(guī)、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和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作為第12/2022號法律的施行細則,主要側(cè)重于危險品數(shù)據(jù)庫的運行。它還為不相容危險品的包裝、標記、標簽和隔離措施制定了技術(shù)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