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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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輻照食品
ICS:[{"uid":"67.040"}] HS:[{"uid":"9824"}] |
5. |
通報標題:泰國衛(wèi)生部(MOPH)標題為“輻照食品”的通報(No...) B.E. .....草案頁數:5頁 使用語言:泰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泰國衛(wèi)生部(MOPH)提議對有關輻照食品的措施做出如下修訂: 1. 泰國衛(wèi)生部(MOPH)的第103號(BE.2529)號通報將被撤銷并由本措施提案取代, 2. 除了所推薦的關于食品輻照處理的國際實施規(guī)范(CAC/RCP 19-1979, Rev. 2 – 2003)之外,輻照處理應當遵照本措施提案的特定要求: - 輻照源 a) 伽馬射線放射性核60Co 或137 Cs。或 b) 來自機械源的,在5 兆電子伏(MeV)或低于5兆電子伏操作的X射線,或 c) 由機械源產生的,在10兆電子伏或低于10兆電子伏操作的電子 - 吸收劑量取決于本措施草案所附的輻照目的,但總吸收劑量不得超過10 KGray - 輻照設備應當由主管部門批準,與所要求的處理對照標準相一致。 3. 食品輻照應當根據技術要求操作和/或重視消費者保護,并且不得代蘀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 )或GAP。 4. 除了泰國衛(wèi)生部(MOPH)關于標簽要求的通報和相關的有關食品的通報之外,根據本措施提案的標注應當明確顯示: a) 食品輻照處理的總公司名稱和地址。 b) 標注為“輻照”或其它類似的標注。 c) 輻照的特定目的為“用于….” d) 輻照的標志是自愿性的,但如果應用,該標志必須依照本通報所附的規(guī)定標志,并緊跟在食品名稱的后面。 e) 輻照處理的日期。 5. 食品包裝應當依照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在輻照處理之前和之后進行。 6. 標簽要求的過渡期為一年。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在國家公報上通報之后180天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向WTO成員通報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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