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2. | 負責機構:經濟事務部標準計量檢驗局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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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激光測速計(HS: 809 239)
ICS:[{"uid":"17.080"}] HS:[{"uid":"9029"}] |
5. |
通報標題:檢定和校驗激光測速計的技術規(guī)范草案頁數:6頁 使用語言:中文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該草案參照由警察長官國際協(xié)會(LACP)和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委托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NIST)發(fā)布的,關于速度測量裝置性能規(guī)范的美國國家標準(DOT HS809 239)。在該技術規(guī)范批準之后,將要求所有的激光測速計(其中包括那些國內制造的和進口的)在能夠投放市場銷售之前,根據該技術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要求通過檢定。 |
7. | 目的和理由:規(guī)定這種類型的測速計的計量管理,確保在用于公路安全目的時,其測量結果準確。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7/01/01 擬生效日期: 2007/07/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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