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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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酒精飲料
ICS:[{"uid":"67.160.10"}] HS:[{"uid":"2208"}] |
5. |
通報標題:委員會關于酒類標簽要求的標簽B.E.2546(2003)第12次公告頁數:1頁 使用語言:泰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該公告規(guī)定,在泰國銷售的酒類應該是標簽控制商品。標簽必須包含用尺寸不小于2毫米高的粗體字母的泰語寫的"不適于18歲以下兒童"的警示。警示的顏色應該與標簽底色明顯不同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保護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3/04/30 擬生效日期: 2003/1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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