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荷蘭 |
2. | 負責機構:運輸、公共設施和水資源管理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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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通過飛機進行空運的危險物品的包裝和標識。
ICS:[{"uid":"13.100"}] HS:[] |
5. |
通報標題:規(guī)范空運危險品運輸?shù)姆睿者\危險品運輸法令)。頁數(shù):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此法令草案包含有先前在G/TBT/Notif.99.572中通報給委員會的法案的執(zhí)行措施,修正了航空法案(危險品和動物運輸),特別包含了以芝加哥條約附錄18為基礎的關于空運危險品安全運輸?shù)募夹g指導的荷蘭立法的再度法令化。這項指導由國際國內航空組織(ICAO)起草,確立依據(jù)為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條約中不包括的國際國內航空條約(1973年條約公報,109)。此草案沒有改變目前描述關于空運危險品的結構、方案、設備、飛機裝載、包裝和標識的要求的內容,也沒有改變依據(jù)委派的運輸物品的人和委托運輸?shù)娜说拿枋鰞热荨? |
7. | 目的和理由:次草擬的法令主要目的在于執(zhí)行旨在保證國際安全的義務,在第6點下提到的技術規(guī)范適用于國內和進口的物品。 |
8. | 相關文件: 航空法案修正法案(危險品和動物運輸)。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01/01 擬生效日期: 2002/03/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11/30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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