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比利時 |
2. | 負責機構:經濟事務部質量與安全管理局安全處產品安全科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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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由成人布置和裝備的、用于進行游戲和/或休閑活動的游樂場,其中至少有一種娛樂場所的附屬設施。 游樂場的附屬設施、可用于娛樂或消遣的產品、可設計成為或明顯地用于幼兒和/或青少年的產品、可完全利用人體重量或外力的產品、可用于暫時或永久性的游樂場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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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關于經營游樂場的皇家法令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經營者對游樂場的安全和所提供的服務負責。參考危險物品清單進行危險分析,并且采取防范措施。為了與歐洲安全標準相符,設備必須是處于無危險狀態(tài)。應該制定檢查和維修時間表。 |
7. | 目的和理由:法令對1994年2月9日頒布的由消費者安全法律制定的通用要求進行了解釋和補充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60天 擬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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