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非完整法規(guī),完整法規(guī)請上官網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8 本條例旨在就版權及有關權利,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2007年第15號第3條修訂) [1997年6月27日] 第I部 導言 1.簡稱及釋義 (1)本條例可引稱為《版權條例》。 (2)(已失時效而略去) (3)顯示界定第II部及第III部使用的詞句的條文的表分別在第199及239條列明。 第II部 版權 第I分部版權的存在、擁有權及期限 引言 2.版權及版權作品 (1)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于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 (a)原創(chuàng)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b)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及 (c)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2)在本部中,“版權作品” (copyright work)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 (3)除非本部中關于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的規(guī)定均已獲符合(參閱第177條及該條所提述的條文),否則版權并不存在于任何作品。 [比照 1988 c. 48 s. 1 U.K.] 3.存在于版權作品的權利 (1)某類別作品的版權的擁有人具有作出第II分部中指明的作為的獨有權利,亦即該類別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就某些類別的版權作品而言,第IV分部(精神權利)所賦予的下列權利惠及作品的作者或導演(無論他是否版權擁有人)而存在 —— (a)第89條(作者或導演的被識別權利);及 (b)第92條(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比照 1988 c. 48 s. 2 U.K.] 作品類別及有關條文 4.文學作品、戲劇作品及音樂作品 (1)在本部中 —— “文學作品” (literary work)指除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外的任何寫出、講出或唱出的作品,并據(jù)此包括 —— (a)資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編匯,且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chuàng)作,并包括(但不限于)列表; (b)電腦程式;及 (c)為電腦程式而備的預備設計材料; “音樂作品” (musical work)指由音樂構成的作品,但不包括擬伴隨該等音樂而唱出或講出的文字或表演的動作; “戲劇作品” (dramatic work)包括舞蹈作品或默劇作品。 (2)除非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否則版權并不存在于該等作品,而在該等作品經如此記錄之前,其版權亦不存在;在本部中,凡提述該等作品的制作時間,即提述該等作品經如此記錄的時間。 (3)就第(2)款而言,作品是否由作者記錄或是否經作者的允許而記錄并不具關鍵性;如作品并非由作者記錄,則第(2)款對版權是否在獨立于經記錄的作品的情況下存在于紀錄本身此一問題,并無影響。 [比照 1988 c. 48 s. 3 U.K.] 5.藝術作品 在本部中 —— “平面美術作品” (graphic work)包括 —— (a)任何髹掃畫、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及 (b)任何雕刻、蝕刻、版畫、木刻或相類的作品; “建筑物” (building)包括固定的構筑物以及建筑物或固定構筑物的部分; “照片” (photograph)指藉著把光或其他放射物記錄在任何媒體上而在該媒體上產生影像或藉任何方法從該媒體產生影像的紀錄,但該紀錄不構成影片的一部分; “雕塑品” (sculpture)包括為制作雕塑品而制作的鑄模或模型; “藝術作品” (artistic work)指 —— (a)平面美術作品、照片、雕塑品或拼圖(不論其藝術質量); (b)屬建筑物或建筑物模型的建筑作品;或 (c)美術工藝作品。 [比照 1988 c. 48 s. 4 U.K.] 6.聲音紀錄 (1) 在本部中,“聲音紀錄” (sound recording)指 —— (a)聲音的紀錄,而該聲音可從該紀錄重播;或 (b)記錄一項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整項或任何部分的紀錄,而重現(xiàn)該作品或部分的聲音可從該紀錄產生, 不論該紀錄是記錄在什么媒體上,亦不論該聲音以什么方法重播或產生。 (2)如某一聲音紀錄是以前的聲音紀錄的復制品,則版權并不存在于該某一聲音紀錄;如某一聲音紀錄在某程度上是以前的聲音紀錄的復制品,則版權在該程度上并不存在于該某一聲音紀錄。 [比照 1988 c. 48 s. 5A U.K.] 7.影片 (1)在本部中,“影片” (film)指紀錄在任何媒體上的紀錄,而活動影像可藉任何方法自該紀錄產生。 (2)就本部而言,一部影片所附同的聲帶須視作該影片的一部分。 (3)在不損害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該款適用,則 —— (a)在本部中,凡提述放映一部影片,包括播放該影片所附同的影片聲帶;及 (b)提述播放聲音紀錄,并不包括播放影片所附同的影片聲帶。 (4)如某一影片是以前的影片的復制品,則版權并不存在于該某一影片;如某一影片在某程度上是以前的影片的復制品,則版權在該程度上并不存在于該某一影片。 [比照 1988 c. 48 s. 5B U.K.] 8.廣播 (1) 在本部中,“廣播” (broadcast)指藉無線電訊傳送 —— (a)能夠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眾人士合法地接收的聲音或影像及聲音或表述聲音或影像及聲音的東西;或 (b)為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眾人士播送而傳送的聲音或影像及聲音或表述聲音或影像及聲音的東西, 但傳送方法并非透過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制品或表演的錄制品的服務。 (2)經編碼處理的傳送只有在傳送人或提供該傳送的內容的人將或授權將解碼器提供予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眾人士的情況下,才可視為能夠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眾人士合法地接收。 (3)在本部中,凡提述作出廣播的人、廣播某作品的人或將某作品包括在廣播內的人,即提述 —— (a)傳送有關節(jié)目的人(如該人對廣播內容負有任何程度的責任);及 (b)任何提供有關節(jié)目的人,而該人與傳送該節(jié)目的人作出該節(jié)目的傳送所需的安排, 而在本部中,在廣播方面提述節(jié)目,即提述廣播所包括的任何項目。 (4)將凡載有節(jié)目的信號在作出廣播的人的控制與責任下,于某地點進入一項無間斷的連鎖傳訊程序(以衛(wèi)星傳送而言,包括將廣播信號傳送往衛(wèi)星然后送返地球的連鎖程序),則就本部而言,廣播即屬自該地點作出。 (5)在本部中,凡提述接收廣播,即包括接收藉電訊系統(tǒng)轉播的廣播。 (6)如某項廣播侵犯另一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則版權并不存在于該某項廣播或,如某項廣播在某程度上侵犯另一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則版權在該程度上并不存在于該某項廣播。 [比照 1988 c. 48 s. 6 U.K.] 9.有線傳播節(jié)目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1)在本部中 —— “互相連接” (interconnection)包括涉及更改技術特質、形式或系數(shù)的互相連接; “有線傳播節(jié)目” (cable programme)指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的項目; “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 (cable programme service)指全部或主要由任何人為下述目的而藉電訊系統(tǒng)(不論是否由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營運)合法地發(fā)送聲音、影像、其他資料或該等項目的任何組合所構成的服務 —— (a)供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2個或多于2個地點藉無線電訊以外的方法合法地接收(不論該等聲音、影像、其他資料或該等項目的組合是否以供同時接收或應該服務的不同使用者的要求而供在不同時間接收);或 (b)供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某地點為于該地點向公眾人士或任何群體播送該等聲音、影像,資料或該等項目的組合而合法地接收(不論以任何方法接收), 并包括有多點式微波傳輸系統(tǒng)作為組成部分的服務,但不包括根據(jù)第(2)款列為例外項目的服務; “影像” (visual images)就第(2)(a)款中的例外項目而言,指可被看成活動圖像的一連串影像; “聲音” (sounds)就第(2)(a)款中的例外項目而言,指語音或音樂或語音及音樂,但就任何電訊系統(tǒng)而言,則不包括為利便使用藉該系統(tǒng)提供的電訊服務而提供資料的語音。 (2)以下為“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的定義的例外項目 —— (a)全部或主要由任何人傳送聲音或影像或聲音及影像所構成的服務(例如一般稱為視像會議及視像電話的服務),但該服務的一項基本特點須為在傳送聲音或影像或聲音及影像之時,在每個接收的地點將會或可能藉賴以傳送該等聲音或影像或聲音及影像的電訊系統(tǒng)或其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將聲音或影像或聲音及影像傳送供該人接收; (b)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制品或表演的錄制品的服務,但不包括以傳送活動影像的表述為一項基本特點的服務(例如一般稱為自選影像服務的服務); (c)由作出廣播的人營運的某一電訊系統(tǒng),而該系統(tǒng)作出的每項傳送均屬以下傳送 —— (i)自傳送站藉無線電訊傳送聲音、影像或用作傳達(不論是在人與人之間、物與物之間或人與物之間)任何并非聲音或影像形式的事物的信號供大眾接收;或 (ii)在單一組處所內傳送將如此傳送或已如此傳送的聲音、影像或該等信號; (d)營運以光為唯一涉及傳送某些事物的媒介的電訊系統(tǒng),而藉光傳送的該等事物的傳送方式,是使該等事物無須其他東西而能夠用眼睛接收或看見的; (e)由某人營運并非與另一電訊系統(tǒng)連接的某一電訊系統(tǒng),而組成該某一系統(tǒng)的器具均位于 —— (i)單一占用的單一組處所(但作為的提供予以商業(yè)方式營運的處所的居民或住客的休憩設施的一部分而運作的服務則除外);或 (ii)車輛、船只、航空器或氣墊船或以機械方式連在一起的數(shù)量為2或以上的車輛、船只、航空器或氣墊船; (f)由個人單獨營運的并非與另一電訊系統(tǒng)連接的某一電訊系統(tǒng),而 —— (i)組成該某一電訊系統(tǒng)的所有器具均由該人所控制;及 (ii)其所傳送的所有事物凡屬語音、音樂及其他聲音、影像、用作傳達(不論是在人與人之間、物與物之間或人與物之間)任何并非聲音或影像形式的事物的信號,或用作驅動或操控機械或器具的信號,均純粹為該人的家居用途而傳送, 而在(e)段及本段中提述另一電訊系統(tǒng),并不包括提述(c)段提及的電訊系統(tǒng)(不論是否由作出廣播的人或任何其他人所營運);或 (g)就某人所經營的業(yè)務而言,為該業(yè)務而營運并非與另一電訊系統(tǒng)連接的某一電訊系統(tǒng),而以下條件就該某一電訊系統(tǒng)而獲符合 —— (i)除經營該業(yè)務的人外,并沒有其他人涉及控制組成該系統(tǒng)的器具; (ii)并沒有語音、音樂及其他聲音、影像、用作傳達(不論是在人與人之間、物與物之間或人與物之間)任何并非聲音或影像形式的事物的信號,或用作驅動或操控機械或器具的信號以為另一人提供服務的方式而藉該系統(tǒng)傳送; (iii)如該系統(tǒng)傳送的東西屬聲音或影像,該等聲音或影像并沒有為了供經營該業(yè)務的人或其從事該業(yè)務的運作的雇員以外的人聆聽或觀看而傳送; (iv)如該系統(tǒng)傳送的東西屬用作傳達(不論是在人與人之間、物與物之間或人與物之間)任何并非聲音或影像形式的事物的信號,該等信號并沒有為傳達事物予經營該業(yè)務的人、其從事該業(yè)務的運作的雇員或在業(yè)務過程中使用并且由經營該業(yè)務的人控制的東西以外的人或東西而傳送;及 (v)如該系統(tǒng)傳送的東西屬語音、音樂及其他聲音,該等語音、音樂及聲音并沒有為驅動或操控并非用于業(yè)務過程中的機械或器具而傳送。 (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其覺得適當?shù)倪^渡性條文的規(guī)限下,藉命令修訂第(2)款以刪除例外項目。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4)在本部中,凡提述將有線傳播節(jié)目或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中,即提述將該等節(jié)目或作品作為該服務的一部分而傳送;而凡提述將有線傳播節(jié)目或作品包括在該服務中的人,即提述提供該服務的人。 (5)如某一有線傳播節(jié)目 —— (a)藉某廣播的接收和即時再傳送而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版權并不存在于該某一有線傳播節(jié)目;或 (b)侵犯另一有線傳播節(jié)目或某廣播的版權,版權并不存在于該某一有線傳播節(jié)目,如某一有線傳播節(jié)目在某程度上侵犯該等版權,版權在該程度上并不存在于該某一有線傳播節(jié)目。 [比照 1988 c. 48 s. 7 U.K. & 1956 c. 74 s. 14A U.K.] 10.已發(fā)表版本 (1)在本部中,“已發(fā)表版本” (published edition)就其排印編排的版權而言,指一項或多于一項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整項或部分的已發(fā)表版本。 (2)如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重復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并不存在于該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如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在某程度上重復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在該程度上并不存在于該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比照 1988 c. 48 s. 8 U.K.] 作者及版權的擁有權 11.作品的作者 (1)在本部中,“作者” (author)就作品而言,指創(chuàng)作該作品的人。 (2)以下的人視為創(chuàng)作作品的人 —— (a)就聲音紀錄而言,指制作人; (b)就影片而言,指制作人及主要導演; (c)就某一廣播而言,指作出廣播的人(參看第8(3)條);就藉接收和即時再傳送而轉播另一廣播的廣播而言,指作出該另一廣播的人; (d)就有線傳播節(jié)目而言,指提供包括該節(jié)目在內的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的人; (e)就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言,指發(fā)表人。 (3)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是電腦產生的,作出創(chuàng)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視為作者。 (4)就本部而言,如作品的作者的身分不為人知,該作品屬“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如作品是合作作品而所有合作作者的身分均不為人知,該作品屬“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 (5)就本部而言,如不能藉合理查究而確定作者的身分,則該作者的身分須視為不為人知;但如該作者的身分一旦為人所知,則該作者的身分此后即不得視為不為人知。 [比照 1988 c. 48 s. 9 U.K.] 12.合作作品 (1)在本部中,“合作作品” (work of joint authorship)指2名或多于2名作者合作制作的作品,而各名作者的貢獻是不能明顯地與另一或其他作者的貢獻分開的。 (2)除非任何影片的制作人和主要導演均屬同一人,否則該影片須視為合作作品。 (3)如某廣播是視為由多于一人作出的,則該廣播須視為合作作品(第8(3)條)。 (4)在本部中,凡提述作品的作者,則就合作作品而言,須解釋為提述該作品的全部作者,但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比照 1988 c. 48 s. 10 U.K.] 13.版權的第一擁有權 除第14、15及16條另有規(guī)定外,作品的作者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的第一擁有人。 [比照 1988 c. 48 s. 11(1) U.K.] 14.雇員的作品 (1)凡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影片是由雇員在受雇工作期間制作的,則 —— (a)除任何協(xié)議有相反的規(guī)定外;及 (b)在符合第(2)款的規(guī)定下, 該雇員的雇主是該作品的版權的第一擁有人。 (2)除任何協(xié)議有相反的規(guī)定外,如有關雇主利用該等作品或在其允許下由他人利用該等作品,而利用的方式在該等作品創(chuàng)作當時是該雇主及有關雇員均不能合理地預料的,則雇主須就該項利用支付一筆償金予該雇員,款額由該雇主及該雇員議定,如沒有協(xié)議則由版權審裁處裁定。 [比照 1988 c. 48 s. 11(2) U.K.] 15.委讬作品 (1)凡作品是某人委讬制作的,而作者與委讬人之間訂有就版權的享有權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的協(xié)議,則委讬作品的版權屬于根據(jù)該協(xié)議享有版權的人?!?br/>(2)盡管有第(1)款及第13及103條的規(guī)定,委讬制作作品的人 —— (a)具有專用特許,可為作者及該委讬制作作品的人在委讬制作作品時可合理地預料的目的,利用該委讬作品;及 (b)有權制止為任何他可合理地提出反對的目的而利用委讬作品。 16.政府版權等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第13、14及15條不適用于政府版權或立法會版權(參看第182及184條),亦不適用于憑借第188條而存在的版權(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版權的期限 17.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 (1)以下條文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而具有效力。 (2)除以下條文另有規(guī)定外,如有關作者于某公歷年死亡,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3)除以下條文另有規(guī)定外,如屬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則 —— (a)凡作品于某公歷年首次制作,其版權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或 (b)如該作品在該期間內某公歷年首次向公眾提供,其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4)如第(3)(a)或(b)款段所指明的期間完結前,作者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則第(2)款適用。 (5) 為施行第(3)款,“向公眾提供”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 (a)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而言,包括 —— (i)公開表演;或 (ii)將作品廣播或將其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 (b)就藝術作品而言,包括 —— (i)公開陳列; (由2007年第15號第4條修訂) (ii)公開放映包括該作品的影片;或 (iii)將該作品包括在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 (c)作品的復制品如第26條所指而向公眾提供, 但在為施行該款而就一般情況決定作品是否已向公眾提供時,不得考慮任何未經授權的作為。 (6)如作品是由電腦產生而于某公歷年制作的,則上述條文并不適用,而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7)就合作的作品而言,本條條文須如以下般予以修改 —— (a)在第(2)款中,凡提述作者死亡須按以下規(guī)定解釋 —— (i)如所有作者的身分均為人所知,該提述即提述他們當中最后死亡的人的死亡;及 (ii)如其中一名或多于一名作者的身分為人所知,但其他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作者的身分不為人知,該提述即指為人所知的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人的死亡;及 (b)在第(4)款中,凡提述作者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須解釋為提述任何一個作者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 (8)本條不適用于政府版權或立法會版權(參看第182至184條)或憑借第188條而存在的版權(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988 c. 48 s. 12 U.K.] 18.聲音紀錄的版權期限 (1)以下條文就聲音紀錄的版權期限而具有效力。 (2)除以下條文另有規(guī)定外 —— (a)凡聲音紀錄于某公歷年制作,該聲音紀錄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或 (b)如聲音紀錄在該期間內于某公歷年發(fā)行,則該紀錄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3)為施行第(2)款,當聲音紀錄首次發(fā)表、公開播放、廣播或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時,即屬“發(fā)行”,但在決定任何聲音紀錄是否屬已發(fā)行時,不得考慮任何未經授權的作為。 [比照 1988 c. 48 s. 13A U.K.] 19.影片的版權期限 (1)以下條文就影片的版權期限而具有效力。 (2)除以下條文另有規(guī)定外,如以下人士中最后死亡的人的死亡在某公歷年發(fā)生,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 (a)主要導演; (b)劇本的作者; (c)對白的作者;或 (d)特別為影片創(chuàng)作并用于影片中的音樂的創(chuàng)作人。 (3)如一名或多于一名第(2)(a)至(d)款所提述的人士的身分為人所知,但其余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該等人士的身分不為人知,則在該款中提述該等人士中最后死亡的人的死亡,須解釋為提述身分為人所知的人士中最后死亡的人的死亡。 (4)倘若第(2)(a)至(d)款所提述的人士的身分不為人知 —— (a)如影片于某公歷年制作,該影片的版權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或 (b)如影片在該期間于某公歷年首次向公眾提供,則該影片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5)如在第(4)(a)或(b)款所指明的期間完結前上述人士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則第(2)及(3)款適用。 (6) 為施行第(4)款,“向公眾提供”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包括 —— (a)公開放映; (b)作品的復制品如第26條所指而向公眾提供;或 (c)廣播或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 但在為施行該款而就一般情況決定影片是否已向公眾提供時,不得考慮任何未經授權的作為。 (7)如在任何個案中,無人屬第(2)(a)至(d)段所指的人士,則上述條文并不適用,而如影片于某公歷年制作,該影片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8)就本條而言,如不能藉合理查究而確定第(2)(a)至(d)款所提述的人士的身分,則該等人士的身分須視為不為人知;但如任何該等人士的身分一旦為人所知,則該人的身分此后即不得視為不為人知。 [比照 1988 c. 48 s. 13B U.K.] 20.廣播及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期限 (1)以下條文就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期限而具有效力。 (2)除以下條文另有規(guī)定外,于某公歷年作出的廣播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于某公歷年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的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3)重播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與原本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同時屆滿,因此,在原本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的版權屆滿后,廣播某重播的廣播或將重播的有線傳播節(jié)目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版權不會就該重播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而產生。 (4)重播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jié)目指重播以前作出的廣播或以前包括在有線傳播節(jié)目服務內的有線傳播節(jié)目。 [比照 1988 c. 48 s. 14 U.K.] 21.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期限 于某公歷年首次發(fā)表的已發(fā)表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25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比照 1988 c. 48 s. 15 U.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