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食品藥品管理局(泰國FDA)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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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
ICS:[{"uid":"67.220.20"},{"uid":"67.220"},{"uid":"67.040"}] HS:[{"uid":"1211.9099"}] |
5. |
通報標題:公共衛(wèi)生部(MOPH)通報草案No. … B.E. …. (....) ,根據食品法案B.E. 2522頒布的法規(guī)“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頁數:3 使用語言:泰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根據泰王國政府關于推廣大麻作為經濟作物的政策,大麻中符合麻醉藥品委員會規(guī)定的某些標準的部分,應免除公共衛(wèi)生部麻醉藥品法案附表V中麻醉藥品分類的通報。因此,大麻的這些部分可以用于食品或其它行業(yè),但要求用于食品行業(yè)的大麻應遵守食品法案,并根據食品的一般用途來使用。 根據食品法案1979(B.E.2522)第5條和第6(1)、(2)、(4)、(5)、(6)、(7)、(8)、(9)和(10)條,公共衛(wèi)生部長特此頒布通報(草案)如下: 第1條-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應歸類為特殊控制食品。 第2條-在本通報中,定義了以下術語: “大麻部分”是指由許可證持有者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的以下部分: (1) 樹皮、樹莖、纖維、樹枝和樹根 (2)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葉子 “大麻部分”是指由執(zhí)照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的以下部分: (1) 樹皮、莖、纖維、樹枝和樹根 (2)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葉子 “四氫大麻酚(THC)”是指delta-9-四氫大麻酚(?9-THC) “包裝”是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直接容器,不包括盛有或包裝有此類直接容器的容器。 第3條-含有大麻和麻類部分的下列食品不得生產、進口或銷售。 (1) 嬰幼兒食品 (2) 嬰幼兒配方食品 (3) 嬰幼兒食品補充劑 (4) 公共衛(wèi)生部長規(guī)定的其它食品 第4條-含有大麻或大麻類部分的食品應具備以下品質或標準: (1) 每包四氫大麻酚不得超過 1.6 毫克 (2) 大麻二酚每包不得超過1.41毫克 在分析上述(1)和(2)規(guī)定的物質時,必須使用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或更先進的分析方法 (3) 毒素不得超過MOPH關于含有毒素食品通報中規(guī)定的最大限度 (4) 化學污染物不得超過MOPH通報中規(guī)定的關于食品污染物的最高限值 (5)致病性微生物應符合MOPH通報中關于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質量或標準規(guī)定 (6) 應視情況遵守MOPH通報中對某些特定食品規(guī)定的其它質量或標準 第5條-生產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的制造商應合法獲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按照MOPH關于食品生產過程、設備和儲存的通報控制生產過程。 制造商應在其場所保存大麻和大麻部分的庫存或庫存記錄。 第6條-在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MOPH關于食品添加劑的通報 第7條-使用食品包裝來盛裝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時,應符合MOPH關于食品包裝的通報 第8條-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應符合MOPH關于包裝食品標簽的通報。此外,根據具體情況,某些食品應符合MOPH關于特定食品標簽具體要求的通報 第9條-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上應顯示以下信息: (1) 應在標簽上顯示尺寸不小于1.5毫米的“警告”信息,該信息放置在一個正方形或長方形文本框內。文字顏色應與文本框的背景顏色形成對比。文本框邊框的顏色應與標簽的顏色形成對比。 2)標簽上應顯示“兒童、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不應食用”的信息 3)標簽上應顯示 “如有不良反應,應立即停止食用”的信息。 4)標簽上應顯示 “對THC或CBD過敏者應注意過敏反應”的信息 5)標簽上應顯示“可能導致嗜睡,避免駕駛或操作重型設備”的信息 (6) 標簽上應顯示 “每包含THC少于1.6毫克”的信息 (7) 標簽上應顯示“每天不應食用超過2包”的信息 (8) “大麻”或“使用的大麻的確切部位”信息應顯示在食品的通用名稱附近或納入產品的通用名稱中 (9) 如果有公共衛(wèi)生部長規(guī)定的其它信息,應予以顯示。 第10條-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營養(yǎng)聲明應符合MOPH通報中關于營養(yǎng)標簽的規(guī)定 第11條-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聲明應符合MOPH關于健康聲明的通報 第12條-本通報自其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公共衛(wèi)生部通報草案也已根據SPS進行了通報。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保護; 防止欺詐行為和消費者保護。 |
8. | 相關文件: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食品中含有污染物標準的通報;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標準的通報;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食品添加劑的通報;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容器的通報;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生產過程、生產設備和食品儲存的通報;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報。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3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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