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fā)布第2021/010號公告稱,應澳大利亞企業(yè)Oceania Glass Pty Lt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chǎn)于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公稱厚度為3至12毫米的浮法玻璃(Clear float glass)和對泰國的厚度為3毫米至12毫米的加工邊緣(除鋒利邊緣外的粗糙邊緣和接縫邊緣)的浮法玻璃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diào)查。本案傾銷調(diào)查期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涉案產(chǎn)品的澳大利亞海關編碼為7005.29.00.03、7005.29.00.04、7005.29.00.05、7005.29.00.06、7005.29.00.09和7006.00.00.49。澳大利亞將不晚于2021年7月7日對此案作出反傾銷終裁。
利益相關方應于2021年3月11日前提交相關材料至investigations3@adcommission.gov.au或郵寄至The Director,Investigations 3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Australia。
2010年4月19日,應澳大利亞國內(nèi)企業(yè)CSR Viridian Limited的申請,澳大利亞對原產(chǎn)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浮法玻璃進行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10年12月20日,澳大利亞對該案作出否定性終裁,裁定原產(chǎn)于中國、印尼和泰國進口的浮法玻璃存在傾銷,但未對澳大利亞國內(nèi)產(chǎn)業(yè)造成實質(zhì)性損害,因此終止對上述國家的反傾銷調(diào)查。2011年3月21日,澳大利亞撤銷終止該案反傾銷調(diào)查的決定,對原產(chǎn)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浮法玻璃重新進行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11年10月17日,澳大利亞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2016年2月22日,澳大利亞對原產(chǎn)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浮法玻璃發(fā)起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diào)查。2016年9月8日,澳大利亞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延長對上述國家涉案產(chǎn)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稅率為中國稅率為16.2%(Xinyi Ultrathin (Donguan) Co. Ltd除外)、印度尼西亞為0.3%~28.3%、泰國為8.8%~25.8%。2016年10月18日,澳大利亞開始對上述國家涉案產(chǎn)品征收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7日。2019年3月7日,澳大利亞對原產(chǎn)于泰國的厚度為3毫米~12毫米的加工邊緣(除鋒利邊緣外的粗糙邊緣和接縫邊緣)的浮法玻璃作出反規(guī)避終裁,征收25.8%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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