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土耳其貿(mào)易部發(fā)布第2021/24號公告,對原產(chǎn)于中國和越南的聚乙烯、聚丙烯制防水油布(土耳其語:Polietilen ve polipropilenden mamul ?erit veya benzerlerinden dokunmu? mensucat (yaln?z dokuma brandalar))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xù)對涉案產(chǎn)品征收反傾銷稅,其中中國為1.06美元/千克,越南為1.16美元/千克,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涉案產(chǎn)品的土耳其稅號為3921.90.60.00.11、3921.90.60.00.13和3926.90.97.90.18。
2008年11月15日,土耳其對原產(chǎn)于中國和越南的聚合塑料類產(chǎn)品和聚乙烯、聚丙烯機織物產(chǎn)品作出反傾銷終裁,開始對中國和越南涉案產(chǎn)品分別征收1.06美元/千克和1.16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涉案產(chǎn)品的土耳其稅號為3921.90.60.00.11、3921.90.60.00.13、5407.20.11.90.00和5407.20.19.90.00。2012年12月25日,土耳其修改該案反傾銷終裁,擴大涉案產(chǎn)品范圍,涉案產(chǎn)品的稅號為3921.90.60.00.11、3921.90.60.00.13、3926.90.92.00.00、3926.90.97.90.19、5407.20.11.90.00、5407.20.19.90.00、5903.90.91.90.00和6306.12.00.00.00。2014年11月11日,土耳其第一次將中國和越南涉案產(chǎn)品反傾銷稅的有效期延長5年(參見第2014/39號公告)。2019年11月8日,土耳其對中國和越南的聚乙烯、聚丙烯制防水油布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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