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發(fā)布第49/2016/NTC/SA/SSR/2022號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磺酸(Linear Alkyl Benzene Sulphonic Acid)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自2022年5月25日起繼續(xù)對上述國家/地區(qū)的出口商/生產商征收為期三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大陸為10.57%、印度為11.25%、印度尼西亞為10.09%、伊朗為20.24%、韓國為21.59%、中國臺灣地區(qū)為13.40%。涉案產品主要由直鏈烷基苯、硫磺和燒堿制成,主要用于硫化多種物質,例如制備洗滌劑中的石蠟,也用于生產洗衣粉、洗碗液以及其他工業(yè)清潔劑。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稅號3402.3110項下的產品,但不包括從巴基斯坦過境轉口的產品、涉及外國援助項目的產品,以及依據法律豁免關稅的商品。
2016年11月28日,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磺酸啟動反傾銷調查。2018年1月27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自2017年5月25日起對涉案產品以成本加運費價格(C&F)計征反傾銷稅,有效期為五年,其中,中國大陸的稅率為10.57%。2022年5月24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上述國家/地區(qū)涉案產品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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