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烏拉圭農業(yè)協(xié)定(
韓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涉及的法律依據(jù)主要包括:《農水產物品質管理法》、《糧谷管理法》、《種畜等的生產能力、規(guī)格標準》、《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水產品檢驗法》、《食品衛(wèi)生法》等近20個。另外,還建立了177種進口農產品原產地義務標識制度,農藥和有害物質成分標準等。
韓國對農產品農藥污染控制極嚴,韓國《食品公典》總共對264種農藥和重金屬規(guī)定了殘留基準,對農產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嚴格限制。
根據(jù)韓國頒布的《2004年HS進出口通關便覽》顯示,韓國幾乎把所有農產品都置于了各種質量安全和檢疫法規(guī)的保護之下, 部分產品甚至需同時符合4—5項法律法規(guī)的嚴格要求。
按照WTO規(guī)則,韓國基本取消了對農產品進口的硬性管制。但在實際操作上,韓國通過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利用檢疫、衛(wèi)生標準等多種非關稅措施,對進口農產品進行了有效的控制,以適應國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為目的,韓國還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非關稅措施。
目前,有效實施進口限制的法規(guī)和措施主要有轉基因加工食品標識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蟲害檢疫制度,口蹄疫及瘋牛病疫區(qū)產品進口緊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檢疫制度,水產品安全檢疫檢驗制度等。
按照韓國的質量管理法規(guī)和農產品進口制度,農作物生產國如存在韓國沒有的病蟲害,在韓國進行實地檢疫認可和雙邊達成檢疫協(xié)定前,韓國均禁止進口該種農產品。如2002年度,韓國主要監(jiān)控的農作物包括西紅柿、白菜、各種水果等110個品種。韓國對全部畜產品實施進口檢疫認可制度,由出口國提出申請和提交相應的家畜傳染病疫情資料,韓國有關機構進行評估認可,非OIE(國際獸疫局)會員國需接收韓國實地檢疫調查,達成雙邊檢疫協(xié)定后生產國方可對韓出口。
對進口農產品的農藥、重金屬、激素殘留,主要通過進口抽檢進行控制,如抽檢不合格率較高(無明確規(guī)定),可隨時對出口國的農產品實施臨時精密檢驗,即在一定期限內對進口農產品實施逐批檢驗措施,而不是通常的抽樣檢查,從而達到控制進口的目的。如2002年以來,韓國以進口我國的部分農產品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為由,對我枸杞子、干蘿卜絲、蘿卜根、當歸、黃芩、黃芩根、黃芪、干桔梗、生姜、藕、葛11種產品實施二氧化硫殘留逐批精密檢驗措施,對產自中國的活魚和泡菜等產品進行逐批精密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