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各方沒有對物質的身份特征/相同性達成一致意見,并且一方認為其應該是其他各方為一給定物質建立的SIEF中的一員,該方有正式請求加入其他方建立的SIEF,并要求獲得其注冊過程中缺失的數據的可能性。
在獲取數據被拒絕的情況下,REACH法規(guī)第30(3)條和第30(4)條適用。這意味著在涉及脊椎動物試驗的情況下,要求數據的這方可以繼續(xù)進行注冊而無需滿足相關的信息要求,只要在注冊卷宗中就此作出解釋。而后,歐洲化學品管理署需對數據要求方的立場是否正當、是否要求SIEF的參與者共享數據以及第30(3)條所述的后續(xù)步驟是否適用作出決定。
通常,這種決定也會澄清根據30(4)條用于不涉及脊椎動物試驗的試驗數據共享規(guī)則是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