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就REACH法規(guī)附錄17下鎳金屬使用限制的草案指南征求公眾意見。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19日。
鎳金屬和鎳化合物的使用受REACH法規(guī)附錄17下第27條法規(guī)管制范圍。該法規(guī)對物品中鎳釋放做出了三種限制:
——對于可穿入人耳或其他人體部位的穿刺物品,鎳釋放量應< 0.2mg/cm2/周;
——對于與皮膚直接和長期接觸的物品,如耳環(huán)、項鏈、手表殼和鉚釘扣,鎳釋放量應< 0.5mg/cm2/周;
——對于不含鎳鍍層且可以正常使用至少2年的物品,鎳釋放量應< 0.5mg/cm2/周。
2014年4月,在REACH法規(guī)附錄17關于鎳金屬使用限制的規(guī)定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一項指南,對“長期與皮膚接觸”這個短語進行了定義。根據(jù)該指南,“長期與皮膚接觸”被定義為:
——2周內物品與皮膚超過3次接觸(含3次)且每次時間超過10分鐘;或
——2周內物品與皮膚超過1次接觸(含1次)且時間超過30分鐘。
2017年1月, ECHA公布了一項指南草案,以幫助各行業(yè)更好地符合REACH法規(guī)附錄17下關于鎳金屬使用范圍的要求。根據(jù)該指南草案,物品與皮膚每次超過10分鐘或30分鐘的接觸需是持續(xù)性的。該草案還列舉了限制范圍內外的一些物品和物品部件。
該草案包括3份附錄。附錄1和附錄3是限制范圍內物品的不完全清單。附錄1包括了已經(jīng)在REACH法規(guī)附錄17中第27條列舉的物品。附錄2列舉了不在限制范圍內的的產(chǎn)品。附錄3列舉了限制范圍內的一些物品的圖片。
值得注意的是手機的外部部件和相似物品,如平板電腦和定點設備(軌跡球、操縱桿和觸摸板),都在限制范圍內。
最后的指南將公布于ECHA網(wǎng)站上。
REACH法規(guī)附錄17第27條限制法規(guī)下關于與皮膚直接和長期接觸物品的指南草案:鎳及其化合物 | ||
條目 | 物品或物品部件 | 與皮膚長期接觸物品和物品部件的例子(已經(jīng)提及的例子除外) |
1 | 手握物品 | 自行車和滑板車;園藝、健身工具及器材;剪刀和雨傘 |
2 | 手持器材和設備 | 外殼或手持區(qū)域:計算器、照相機、卷發(fā)器、電動剃須刀、手電筒、吹風機;手持區(qū)域:釣魚和狩獵設備 |
3 | 把手 | 園藝工具及家用電器;高爾夫球桿、嬰兒車和淋浴噴頭 |
4 | 方向舵、方向盤和變速桿 | 船與艦船;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 |
5 | 座椅/靠背/扶手 | 椅子和類似的家具 |
6 | 手持工具和器皿 | 物品:修甲工具、針、鉛筆刀和大頭針; 手持區(qū)域:梳子、馬克杯和書寫工具;工具,如小折刀和鉗子;外殼:化妝品和粉末容器、鉛筆盒和類似的口袋用品 |